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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5/5 10:03:19 更新时间:2022/5/5 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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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作为一个主做工程类和职业资格证项目的教育机构,优路教育是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自从2005年6月24日成立,至今已经走过12年的历程,作为一家老牌教育机构,我们有着多年的培训经验,目前在全国已经拥有75家分校,坚决保障品牌的服务质量与信誉。
    截止2017年初,环球优路教育在北京、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合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沈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苏州、无锡、扬州、南通、保定、安阳、新乡、洛阳、平顶山、西安、太原、徐州、福州、成都、唐山、邯郸、焦作、秦皇岛等70个城市,设立了70余家分校,年培训人次超过10万人。

  优路教育整合业界优秀师资,改进服务体系,凭借超高的考试通过率和精致的服务,在建设工程执业/职业资格培训、财经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卫生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其他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品牌美誉度良好。

  优路教育教学目标:

  激发学员的学习潜能,全面提高学员学习和实操能力,帮助学员学习专业知识及考试技巧,使学员在相应考试中得心应手、运用自如,顺利通过考试并提高职场实战能力。

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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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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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核心职责:“两维护、一促进”,即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派出机构受全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风险防范与处置;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辖区内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以及全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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