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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衡阳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学校比较专业

发布时间:2022/4/17 7:20:49 更新时间:2022/4/17 7:20:49
责任编辑:衡阳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邹(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衡阳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学校比较专业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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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4/17 7:20:49  更新时间:202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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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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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资深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优路教育是一个正从年轻走向成熟的学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我们共同迎接挑战,超越自我,共创辉煌的明天!

师资力量
丰富的经验、金融行业工作背景、多年考试跟踪实战。
教研支持,六大教研教学基地保障、专职师资研发教材讲义。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支持在线/下载播放,支持电脑、Pad、手机观看,报班课程任意学。
挂牌上市机构,风雨十二年,专注职业资格考试。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
一、基金监管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1.含义: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2.意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二)基金监管目标(我国的)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基金活动,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全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全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办理基金备案;
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指导和监督全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活动等。
全国证监会通过内部基金监管部门具体施行基金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对基金从业机构的资格审核,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
日常持续监管:一般是对基金从业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人员从业行为、基金运作各环节的监管。
可以采取的措施:检查、调查取证、限制交易、行政处罚等。
全国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
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2.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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