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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呼伦贝尔正规的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机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3 14:45:03 更新时间:2022/1/3 14:45:03
责任编辑:呼伦贝尔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常年开展“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经济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会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称英语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会计基础与实务培训”、等网上辅导课程以及税收筹划、税务咨询、会计实务咨询、会计人员招聘求职等相关业务。
  中华会计网校是正保远程教育成立的首个专业的大型会计远程教育基地,成立17年来,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专业的交互式学习课件、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每年为财政系统培养数百万名专业人才。 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网校除了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等传统考培服务,还推出了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为数千万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了实践机会。而网校推出的代理记账与财税咨询服务更是成为全国千万户企业的福音。至此,中华会计网校已形成“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财税咨询、就业服务”五位一体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开启了财会教育的新模式。

师资力量
陈老师
名师介绍: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国际内部审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审计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综合阶段辅导教材》《综合阶段应试指南·基础强化》、税务师《财务与会计应试指南》及《财务与会计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主编。
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基础,对新会计准则、新审计准则与实务、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和税收筹划方面均有深入的研究。授课重点突出、细腻朴实、干脆利落,教学方法独特精湛,条理清晰、深入浅出,是一名不可多得的实力派辅导专家。人送外号:长腿欧巴。

学员印象:
语言犀利、理论扎实

名师寄语:
惜时、专心,苦读是做学问的一个好方法。
赵老师
名师介绍:
著名法律培训专家,长期从事职称、注会经济法、全国司法考试培训工作,“梦想成真”系列丛书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应试指南》《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主编。
赵老师长期钻研经济法之实战规律,多年锤炼,将精炼的知识点总结归纳给学员,让记忆从此有章可循;在课堂上,赵老师严谨而不失幽默,老练而不失活力,讲课条理清晰,重难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能够帮助学员及时理清知识脉络,突破难点、指点迷津,能够让学员在轻松幽默的课堂上学习到知识!

学员印象:
案例高手、功底深厚。

名师寄语:
你真正的,永远的,的敌人是你自己!
  你真正的,永远的,的靠山也是你自己!
  战胜自己,就能战胜一切。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普通股票的有关内容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普通股票的有关内容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全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普通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股东,按照《全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普通股
(一)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使用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
(1)股东大户: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例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
①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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