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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去哪找证券从业资格培训辅导班

发布时间:2024/11/20 2:05:39 更新时间:2024/11/20 2:05:39
机构名称: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优路(VIP超级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在业内已经成为领跑品牌。与众多知名高校、建设工程、财经和医药卫生等领域各大协会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各级各类职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服务。优路教育在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领域的高端执业资格培训,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通过率,均达到业内水平。
  优路教育为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专注于工程、教师、医药、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多年来,公司致力于让每一位学员获得更有效、更有价值的学习体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革新,融入先进技术研发教学模式,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每位学员提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完善的教育和职业循环发展服务体系。

师资力量
专业的授课、直击考点、讲解精辟。
丰富的经验、金融行业工作背景、多年考试跟踪实战。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班主任、助教全程督导学习一对一周详答疑解惑,提升学习效果。
班主任、助教、学习管理师全程跟进,监督、答疑、测评、辅导全方面服务,满足您的学习需求。

行业趋势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归纳16:英国的股票市场
考点归纳:英国的股票市场
16世纪,英国商人成立的海外贸易公司采用了股份制形式,后经全国批准,这些股票可以转让,形成股票市场的雏形。
17世纪末,伦敦交易街上一个名叫乔纳森的咖啡店汇聚了不少从事股票买卖的人,被认为是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起源地,伦敦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也将其历史追溯到1698年。实际上,1801年伦敦证券交易所才正式成立。
2007年10月,伦敦证券交易所与意大利证券交易所合并,更名为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
1.伦敦交易所的层次划分
伦敦证交所分为不同层次和板块,满足各类筹资者的需求。
(1)主板市场。主板市场在诸层次市场中监管最为严格。主板上市分为高级上市、标准上市和高成长板块上市三类。
(2)另类投资市场。另类投资市场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适合规模比较小的成长型公司进行上市融资。
(3)专业证券市场。专业证券市场针对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设立,上市品种分存托凭证和专家债务证券两类。
(4)专业基金市场。专业基金市场为各类封闭式投资基金提供上市渠道,上市规则执行欧盟标准,由交易所监管。
(5)精英项目。精英项目实际上与资本市场无直接关系,是一个初创企业培育项目。该项目在初创企业与商学院、潜在投资者、各类顾问之间建立联系,帮助这些企业成长壮大,并最终成为上市公司。
2.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伦敦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存在多套交易系统,交易机制也不尽相同。
(1)SETS系统。
(2)SETSqx系统。
(3)SEAQ系统。
(4)IOB系统。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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