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 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新闻资讯 > 吉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新闻资讯 推荐分站:吉安培训网 | 吉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资讯】吉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有哪些招生学校 报名马上截止吗

发布时间:2022/5/5 10:40:00 更新时间:2022/5/5 10:40:00
责任编辑:吉安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吉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有哪些招生学校,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下面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吉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有哪些招生学校”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本资讯《吉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有哪些招生学校》由吉安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小编整理发布,目前的发布区域是吉安,希望本资讯可以帮助到在吉安区域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的同学,当然,在其他地区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的同学也可以留言咨询哦!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资讯《吉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有哪些招生学校》!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成立于2005年,隶属于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程、医卫、教师、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公司现有4000余名员工,已在全国三十多个城市设立了直营子公司,全国直营分校突破200。
  优路教育旗下环球卓越品牌主要从事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业务、医药卫生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包含一月专业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五月同等学力人员申硕统考考前培训、十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培训等;英语考试培训主要包括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医药卫生领域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包含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认证培训。

师资力量
丰富的经验、金融行业工作背景、多年考试跟踪实战。
专业的授课、直击考点、讲解精辟。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北京、石家庄、郑州、济南、成都、合肥六大教研基地并驾齐驱:专注教学质量提升,专业自主研发课程体系、辅导教材和备考资料。
完善的课程体系,紧贴考试大纲,深入把握命题规律;时刻关注考生复习需求,提高考试能力。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归纳23:债券结算
考点归纳:债券结算
1.债券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方式是指在债券结算业务中,债券的所有权转移或权利质押与相应结算款项的交收这两者执行过程中的不同制约形式。主要的结算方式包括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四种。
(1)纯券过户。纯券过户是不以资金的支付为条件的债券交割,只用于现券买卖的结算,具体指买卖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结算日办理债券的交割过户时,无需通知其资金结算情况的结算方式。
(2)见券付款。见券付款用于现券买卖和封闭式回购到期的结算,是指在结算日买方(融券方)通过债券簿记系统得知卖方(融资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这是一种对买方(融券方)有利的结算方式。
(3)见款付券。见款付券用于现券买卖和封闭式回购到期的结算,是指在结算日卖方(融资方)确认已收到买方(融券方)资金后即通知中央国债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对卖方(融资方)有利的结算方式。
(4)券款对付。券款对付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与资金同步进行结算并互为结算条件的方式。一般需要债券结算系统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对接,同步办理券和款的结算。券款对付是国际证券结算业公认的标准结算模式,也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主流结算方式。
2.我国债券市场的结算制度
(1)银行间市场的结算制度。我国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采用实时全额逐笔结算机制,统一通过中债登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全额结算,也称为逐笔结算,指每笔结算单独交收,各笔结算之间不得相互抵销。
(2)交易所市场的结算制度。交易所市场的债券清算和结算主要采取的是中央对手方的净额结算机制,由中证登负责债券交易的清算、结算,并作为交易双方共同的对手方提供交收担保。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全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投资主办人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独立性】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业务独立)。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人员独立)。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吉安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相关介绍: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