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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宜春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报名条件是什么 学校好不好呢

发布时间:2022/1/8 9:30:36 更新时间:2022/1/8 9:30:36
责任编辑:宜春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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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据国际权威网站排名统计机构数据显示,中华会计网校全球网站综合实力排名500强,在全国教育类网站中名列前茅,网校成立至今,以其雄厚的师资力量、领先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作风、极高的考试通过率,为我国财政系统培养了数百万名专业优秀人才,被广大会计人员亲切地誉为“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中华会计网校是目前国内权威、专业的超大型会计远程教育网站,中华会计网校同时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的试点项目。

师资力量
达老师
名师介绍: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称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现称资产评估师)、一级建造师。拥有多年的高校从教经历,现就职于北京某大型上市公司,“梦想成真”系列丛书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应试指南》《财务管理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中级财务管理公式大全》及《财务管理》(救命稻草)主编。人送外号:达帅。
讲课重点、难点突出,让考生轻松把握考点,思路清晰,循序渐进,由易及难,复杂问题简单化,抽象复杂的公式生活化、案例化,让学员快速理解并掌握考试内容,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学员印象:
财管达人、严谨不失幽默

名师寄语:
精彩来于努力,成功源自坚持。让我们一起努力创造属于您的辉煌。
徐老师
名师介绍:
全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UCR)高级研究学者。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
他谦谦君子,儒雅而不高冷,擅从源头上讲解准则制定的初衷,用鲜活的例子将“难点”简单化,弹指间让学员茅塞顿开!
他底蕴深厚,讲解精辟透彻,让我们深深地体会“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真谛,言笑间尽显大师风范!人送外号:会计上仙。

学员印象:
大师风范、潜心钻研

名师寄语:
在经济越来越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因稀缺而珍贵,同学们,努力吧。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归纳12:公司法
考点: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5.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1.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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