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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金昌证券考试在线辅导辅导去哪里可以找到比较好的老师呢

发布时间:2022/1/3 16:22:20 更新时间:2022/1/3 16:22:20
责任编辑:金昌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金昌证券考试在线辅导辅导去哪里可以找到比较好的老师呢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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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1/3 16:22:20  更新时间:2022/1/3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金昌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会计网校)侯老师的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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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是集“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财税咨询、就业服务”五位一体,专业的大型会计远程教育基地。成立17年来,一直在科技创新领域不断努力,研发专业的交互式学习课件与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每年为财政系统培养数百万名专业人才。
  中华会计网校是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知名主打品牌网站之一,中华会计网校是目前国内权威、专业的超大型会计远程教育网站,中华会计网校同时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的试点项目。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网上培训基地,十佳网络教育机构。拥有注册学员数百万。

师资力量
杨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硕士,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典题解》主编。
从事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近30年。“气质,气质,气质,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杨老师用“时尚、端庄、稳重”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她的声音铿锵有力,时而言简意赅,时而娓娓道来,将几百页学员尊为“天书”的审计教材幻化为一条条白话,掰碎了、揉烂了,审计难?难于上青天?跟着这样的审计大咖,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啦!

学员印象:
审计天书终结者、气质女神

名师寄语:
我们的梦想也一定会在收获的季节里实现。
游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要版教材》及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要版教材》主编,“梦想成真”系列丛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典题解》及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经典题解》主编。
从1993年开始从事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辅导工作,20余年的辅导经验造就了游老师深厚的理论功底,能将枯燥、抽象的经济法讲解得生动、形象,对考试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到位,应考实战性强,在广大考生中获得极高的声望。

学员印象:
法条百事通、法理清晰。

名师寄语:
既要有决心吃苦,又要有信心成功。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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