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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景德镇哪里有的学习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1/7 9:32:59 更新时间:2022/1/7 9:32:59
责任编辑:景德镇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是国内权威的会计远程教育基地,一直致力于各层次会计人才的培养,以其雄厚的师资力量、领先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作风、极高的考试通过率,为我国财政系统培养了数十万名专业优秀人才,被广大会计人员誉为“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据国际权威网站排名统计机构数据显示,中华会计网校全球网站综合实力排名500强,在全国教育类网站中名列前茅,网校成立至今,以其雄厚的师资力量、领先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作风、极高的考试通过率,为我国财政系统培养了数百万名专业优秀人才,被广大会计人员亲切地誉为“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师资力量
杨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硕士,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典题解》主编。
从事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近30年。“气质,气质,气质,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杨老师用“时尚、端庄、稳重”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她的声音铿锵有力,时而言简意赅,时而娓娓道来,将几百页学员尊为“天书”的审计教材幻化为一条条白话,掰碎了、揉烂了,审计难?难于上青天?跟着这样的审计大咖,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啦!

学员印象:
审计天书终结者、气质女神

名师寄语:
我们的梦想也一定会在收获的季节里实现。
赵老师
名师介绍:
著名法律培训专家,长期从事职称、注会经济法、全国司法考试培训工作,“梦想成真”系列丛书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应试指南》《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主编。
赵老师长期钻研经济法之实战规律,多年锤炼,将精炼的知识点总结归纳给学员,让记忆从此有章可循;在课堂上,赵老师严谨而不失幽默,老练而不失活力,讲课条理清晰,重难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能够帮助学员及时理清知识脉络,突破难点、指点迷津,能够让学员在轻松幽默的课堂上学习到知识!

学员印象:
案例高手、功底深厚。

名师寄语:
你真正的,永远的,的敌人是你自己!
  你真正的,永远的,的靠山也是你自己!
  战胜自己,就能战胜一切。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机构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概述
1.概念: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特点:
(1)投资资金规模化(主导地位)。
(2)投资管理专业化(理性化)。
(3)投资结构组合化(分散风险)。
(4)投资行为规范化(严格的管理和风控)。
3.分类
(1)按政策标准分类: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一般是指符合全国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按机构投资者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分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3)按投资者所在全国和地区分类: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
4.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1)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融资。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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