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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九江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报名须知

发布时间:2022/1/7 9:58:04 更新时间:2022/1/7 9:58:04
责任编辑:九江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九江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报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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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具体描述: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九江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报名须知?请答复,谢谢!
  时间:2022/1/7 9:58:04  更新时间:2022/1/7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九江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会计网校)陆老师的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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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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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会计网校是目前国内权威、专业的超大型会计远程教育网站,中华会计网校同时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的试点项目。

师资力量
奚老师
名师介绍:
教授,税务专业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税法应试指南》、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应试指南》主编。
专业、认真、专注是奚老师的代名词,她实务经验丰富,大胆突破章节授课的局限,将教材重点章节串联,对知识点剖析透彻,条理清晰,让学员学会拓展记忆、举一反三,系统把握知识体系;奚老师讲课“霸气十足”,用略微沙哑并带有磁性的嗓音带我们去领悟税法的迷人魅力。

学员印象:
税法女王、专业范。

名师寄语:
心无旁骛、选定目标,学会放弃、有舍有得,树立信心、相信自己,学会坚持、定获成功。
高老师
名师介绍:
会计学博士,业内著名会计考试辅导专家,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辅导工作,“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讲解课程引入案例,生动形象凝练知识点,习题分析简洁明了,擅于利用段子,让你在大笑中学到知识,在“高氏语言”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掌握,实在是妙!

学员印象:
会计界段子手、风趣幽默

名师寄语:
知识决定人生的高度,资格度量知识的尺度。我愿与您携手锻造这把金尺。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归纳8:商业银行的业务
考点归纳: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
(1)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其他业务营运的起点和基础。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自有资金和吸引外来资金两大部分,外来资金的形成渠道包括存款负债和非存款负债。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自有资金。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是银行股东为赚取利润而投入银行的货币和保留在银行中的收益,代表着对银行的所有权。自有资金主要包括股本金、储备资金以及未分配利润。
第二,存款负债。存款是银行负债业务中最重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般占到负债总额的70%以上。
第三,借款负债。各类非存款性的借款也是商业银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借入短期资金,商业银行既可获得短期的流动性需要,又可持有较高比例的缺乏流动性的高收益资产。借款负债的渠道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借款、回购协议以及国外市场借款等。
(2)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贷款业务、票据贴现、投资业务等。
①现金资产是那些与现金等同,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放同业存款和托收中的现金。
②贷款业务是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利率贷给客户并约定归还期限的业务。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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