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培训/保险培训/投资培训 > 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 证券从业资格培训动态 > 连云港证券从业资格培训动态 (推荐分站:连云港培训网 | 连云港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动态】连云港周末上课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有多少次开班呢

发布时间:2024/11/29 17:05:19 更新时间:2024/11/29 17:05:19
机构名称: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师资力量
丰富的经验、金融行业工作背景、多年考试跟踪实战。
专业的授课、直击考点、讲解精辟。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北京、石家庄、郑州、济南、成都、合肥六大教研基地并驾齐驱:专注教学质量提升,专业自主研发课程体系、辅导教材和备考资料。
课程设置全面细致,渐进式三大课程体系,适合不同基础及需求的学员。

行业趋势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资产证券化参与者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资产证券化参与者
1.发起人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发起人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是可以理解为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二是可以理解为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
2.特殊目的机构(SPV)
SPV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
3.信用增级机构
信用增级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信用增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对应这两种方式,信用增级机构分别是发起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包括全国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
4.信用评级机构
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目前世界上规模、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为标准普尔、穆迪公司和惠誉公司。
5.承销商
承销商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6.服务商
服务商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
7.受托人
受托人托管资产组合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职能。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连云港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相关介绍:

连云港证券从业考试培训
连云港证券从业考试培训,连云港证券从业考试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连云港证券从业考试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最新发布的连云港证券从业资格培训动态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