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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丽江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班培训靠谱吗有学过的吗

发布时间:2022/1/4 15:33:53 更新时间:2022/1/4 15:33:53
责任编辑:丽江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是全国权威、专业的大型会计远程教育基地,考试率连续十三年全国名列前茅!网校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考试命题规律,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全新推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个性化辅导,针对每位学员的学习基础,有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可享受长达六个月的学习期。
  中华会计网校常年开展“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经济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会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称英语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会计基础与实务培训”、等网上辅导课程以及税收筹划、税务咨询、会计实务咨询、会计人员招聘求职等相关业务。

师资力量
徐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审计应试指南》主编,《审计学》全国级精品课程录像主讲教师,全国CPA专业《审计学》教案范本编撰者。
徐永涛老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考试辅导,课堂上总是笑容可掬,不知道萌化了多少学员的心。不但知识讲解的透彻,还能寓教于乐,轻轻松松学审计,一旦开始,根本就停不下来,想要停下,臣妾做不到啊。

学员印象:
审计萌师、笑谈审计

名师寄语:
让我们一起放飞梦想,轻松学习、快乐考试、创造奇迹。
李老师
名师介绍:
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全国著名的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专家,对注册会计师的试题有专门的研究,深谙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的原则、思路和最新动态,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及考前辅导经验。
李老师把繁琐的知识点用SmartArt图巧妙诠释,把厚厚的教材绘制成一张张表格清晰展现,图表结合形象易懂!授课逻辑严谨,条理清晰,深入浅出,知识点方向准确,对命题把握准确,是京城著名实力派注会辅导专家。

授课特点:
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讲解细致深入浅出。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简称为“法律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全国三类。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①权利能力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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