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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南通去哪找证券从业考试培训辅导班 老师就他家的好吗

发布时间:2022/12/2 13:29:20 更新时间:2022/12/2 13:29:20
责任编辑:南通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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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的课程主要有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财经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等,包括咨询工程师、消防工程师、中级经济师、会计中级、执业药师、教师资格证培训等,课程应有尽有,尽的努力满足学员的要求。优路教育的分布,总有一个在你身边。
  优路教育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在业内已经成为领跑品牌。与众多知名高校、建设工程、财经和医药卫生等领域各大协会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各级各类职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服务。优路教育在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领域的高端执业资格培训,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通过率,均达到业内水平。

师资力量
教研支持,六大教研教学基地保障、专职师资研发教材讲义。
专业的授课、直击考点、讲解精辟。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班主任、助教全程督导学习一对一周详答疑解惑,提升学习效果。
完善的课程体系,紧贴考试大纲,深入把握命题规律;时刻关注考生复习需求,提高考试能力。

行业趋势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全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一)执业条件
1.具有全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端正,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证券、期货分别对应)。
7.通过全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法律法规和全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全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依据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按照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新增人员,在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二)业务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1.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2.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其署名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研究助理】参与制作但尚未注册为其从业人员(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经署名证券分析师和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同意)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禁止行为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归纳5:证券自营
考点: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1)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2)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全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全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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