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培训/保险培训/投资培训 > 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 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新闻资讯 > 苏州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新闻资讯 (推荐分站:苏州培训网 | 苏州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资讯】苏州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多长时间 哪里正规

发布时间:2023/7/15 16:03:45 更新时间:2023/7/15 16:03:45
责任编辑:苏州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苏州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多长时间,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下面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苏州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多长时间”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本资讯《苏州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多长时间》由苏州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小编整理发布,目前的发布区域是苏州,希望本资讯可以帮助到在苏州区域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的同学,当然,在其他地区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习的同学也可以留言咨询哦!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资讯《苏州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多长时间》!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师资力量
丰富的经验、金融行业工作背景、多年考试跟踪实战。
教研支持,六大教研教学基地保障、专职师资研发教材讲义。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专业教师教研团队,真正帮助考生高效学习,解决学不会、考不过没技巧、记不住等难题。
班主任、助教全程督导学习一对一周详答疑解惑,提升学习效果。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核心职责:“两维护、一促进”,即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派出机构受全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风险防范与处置;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辖区内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以及全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苏州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相关介绍: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