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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宿州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班培训班一般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3/11/6 11:24:33 更新时间:2023/11/6 11:24:33
责任编辑:宿州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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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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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专业教师教研团队,真正帮助考生高效学习,解决学不会、考不过没技巧、记不住等难题。
班主任、助教全程督导学习一对一周详答疑解惑,提升学习效果。

行业趋势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归纳18: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及发展
考点归纳: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及发展
迄今为止,现代金融市场产生的确切年代尚无定论。
15世纪意大利商业城市中的证券交易主要是商业票据的买卖。
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阿姆斯特丹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此后,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阶段:从17世纪英国崛起到次世界大战。
(1)1649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一一英格兰银行,标志着英国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
1773年成立的伦敦交易所取代阿姆斯特丹交易所,成为当时世界上的交易所。
1816年,英国首先实行金本位制,英镑成为使用最广泛的货币。
(2)美国金融市场是从买卖全国债券开始的。
1790年成立了美国个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
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工业革命开始。受工业革命影响,证券市场上的公司股票逐渐取代全国债券的地位,股票交易开始盛行。
2.第二阶段:从次世界大战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宣布成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前身)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大机构,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使美元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和结算货币,纽约成为世界金融中心。
3.第三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
纽约、伦敦和东京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金三角”。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从最初6个成员国发展为包括28个成员国的欧盟,包括面积覆盖欧洲一半以上的共同货币(欧元)和欧盟的中央银行。
4.第四阶段:从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到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夕。
5.第五阶段: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法律责任
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八)清算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违反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资产评估、验资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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