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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铜川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班什么时候可以报名

发布时间:2022/1/4 10:11:31 更新时间:2022/1/4 10:11:31
责任编辑:铜川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铜川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班什么时候可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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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查查,铜川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班什么时候可以报名?请告诉我情况,谢谢!
  时间:2022/1/4 10:11:31  更新时间:2022/1/4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铜川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会计网校)石老师的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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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试点项目;
-教育部批准的国内一家专业会计远程教育网站;
-目前网络远程会计考前培训市场的主导力量,市场份额高达70.59%,处于绝对领先的市场竞争地位;
-提供全国各地多套不同的强大师资阵容供学员根据自身的特点自由选择;
-教学作风严谨,考试通过率极高;
-提供基于Real、Media、Flash多种先进流媒体技术制作的宽带视频、窄带视频及音频效果供学员自由选择。

  中华会计网校是目前国内权威、专业的超大型会计远程教育网站,中华会计网校同时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的试点项目。

师资力量
杭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管理学硕士,“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典题解》及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应试指南·基础强化》主编。
温文儒雅、知识渊博,学者风范;授课如行云流水,娓娓道来,精炼严谨,讲解入木三分、意寓隽永;用生动形象的举例说明,理论联系实际,分分钟“化陌生为熟悉”;待人温和谦逊、关怀备至!

学员印象:
儒雅剑客、讲解入木三分。

名师寄语:
无论何时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无论何时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之后就不要悔恨。
徐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审计应试指南》主编,《审计学》全国级精品课程录像主讲教师,全国CPA专业《审计学》教案范本编撰者。
徐永涛老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考试辅导,课堂上总是笑容可掬,不知道萌化了多少学员的心。不但知识讲解的透彻,还能寓教于乐,轻轻松松学审计,一旦开始,根本就停不下来,想要停下,臣妾做不到啊。

学员印象:
审计萌师、笑谈审计

名师寄语:
让我们一起放飞梦想,轻松学习、快乐考试、创造奇迹。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考点21:做市商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做市商交易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所属章节】第四章股票第三节股票交易
【考点提炼】
做市商制度也被称为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它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
做市商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标的商品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商品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商品库存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标的商品,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做市商交易的特征
(1)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2)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3)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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