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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西安证券考试在线辅导培训学院课程培训 去哪报名好

发布时间:2022/1/4 9:58:06 更新时间:2022/1/4 9: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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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是目前国内权威、专业的超大型会计远程教育网站,中华会计网校同时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的试点项目。
  中华会计网所获荣誉:2010年1月26日以“教育改变人生,网络引领未来”为主题的新浪2009全国教育盛典颁奖礼在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举行。中华会计网校获得“2009年度最具诚信网络教育机构”荣誉称号。
2009年12月16日,“2009回响全国腾讯网教育年度总评榜”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了隆重的颁奖典礼,正保远程教育集团董事长、CEO兼总裁朱正东先生以其个人在教育行业的影响力荣膺“全国教育产业领军人物”。
“2009回响全国”腾讯网教育年度总评榜颁奖典礼于2009年12月16日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正保远程教育集团旗下品牌网站中华会计网校获“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荣誉称号。

师资力量
赵老师
名师介绍:
著名法律培训专家,长期从事职称、注会经济法、全国司法考试培训工作,“梦想成真”系列丛书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应试指南》《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主编。
赵老师长期钻研经济法之实战规律,多年锤炼,将精炼的知识点总结归纳给学员,让记忆从此有章可循;在课堂上,赵老师严谨而不失幽默,老练而不失活力,讲课条理清晰,重难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能够帮助学员及时理清知识脉络,突破难点、指点迷津,能够让学员在轻松幽默的课堂上学习到知识!

学员印象:
案例高手、功底深厚。

名师寄语:
你真正的,永远的,的敌人是你自己!
  你真正的,永远的,的靠山也是你自己!
  战胜自己,就能战胜一切。
吴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初级会计实务押题册》主编。浙江省“优秀青年教师”,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名。
2003年开始潜心研究会计类考试辅导,经验丰富。课堂上,他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生动诙谐贴切生活的小案例不仅活跃了课堂氛围,同时让学员迅速夯实了专业基础,并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面对基础薄弱的初学者,他精雕细琢,巧妙演绎,为枯燥乏味的会计理论涂上缤纷颜色,使高深晦涩的会计知识,变得通俗易懂,让学员在浩瀚的会计知识海洋中从容游弋。

授课特点:
妙语连珠、通俗易懂、方法多样、精辟透彻。

名师寄语:
在网校您不仅学到了知识,而且收获了证书,更重要的是我们成为了朋友。祝您的证书和知识,还有我们的友情,犹如钱塘江的潮水,一浪高过一浪。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股权转让
知识点:股权转让
1.股权的自愿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未足额出资,受让人应知,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追偿。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除章程另定,可继承。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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