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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新余证券考试在线辅导面授班的师资哪个好

发布时间:2022/1/7 11:14:24 更新时间:2022/1/7 11:14:24
责任编辑:新余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是全国权威、专业的大型会计远程教育基地,考试率连续十三年全国名列前茅!网校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考试命题规律,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全新推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个性化辅导,针对每位学员的学习基础,有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可享受长达六个月的学习期。
  中华会计网校是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知名主打品牌网站之一,中华会计网校是目前国内权威、专业的超大型会计远程教育网站,中华会计网校同时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的试点项目。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网上培训基地,十佳网络教育机构。拥有注册学员数百万。

师资力量
游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要版教材》及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要版教材》主编,“梦想成真”系列丛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典题解》及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经典题解》主编。
从1993年开始从事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辅导工作,20余年的辅导经验造就了游老师深厚的理论功底,能将枯燥、抽象的经济法讲解得生动、形象,对考试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到位,应考实战性强,在广大考生中获得极高的声望。

学员印象:
法条百事通、法理清晰。

名师寄语:
既要有决心吃苦,又要有信心成功。
高老师
名师介绍:
会计学博士,业内著名会计考试辅导专家,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辅导工作,“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讲解课程引入案例,生动形象凝练知识点,习题分析简洁明了,擅于利用段子,让你在大笑中学到知识,在“高氏语言”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掌握,实在是妙!

学员印象:
会计界段子手、风趣幽默

名师寄语:
知识决定人生的高度,资格度量知识的尺度。我愿与您携手锻造这把金尺。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机构数量与日俱增,证券人才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抢手货”。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证券公司治理
(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
2.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3.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1.不得滥用权力
2.不得超越职权
3.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4.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5.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三)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强化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是增强证券公司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方法。
【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属全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独立董事制度】
(1)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①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②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③全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3)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4)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全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新余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相关介绍:

新余证券从业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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