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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厦门找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的机构中心
发布时间:2022/1/8 11:12:12 更新时间:2022/1/8 11:12:12
责任编辑:
厦门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
(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一个财经考试类网站。2008年1月试运行,主要经营会计考试。网站提供关于会计方面的资讯、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经济师考试,国际内审师考试的解答和学习,同时代理中华会计网校的培训和辅导。
中华会计网校是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知名主打品牌网站之一,中华会计网校是目前国内权威、专业的超大型会计远程教育网站,中华会计网校同时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在全国的试点项目。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网上培训基地,十佳网络教育机构。拥有注册学员数百万。
师资力量
杭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管理学硕士,“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典题解》及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应试指南·基础强化》主编。
温文儒雅、知识渊博,学者风范;授课如行云流水,娓娓道来,精炼严谨,讲解入木三分、意寓隽永;用生动形象的举例说明,理论联系实际,分分钟“化陌生为熟悉”;待人温和谦逊、关怀备至!
学员印象:
儒雅剑客、讲解入木三分。
名师寄语:
无论何时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无论何时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之后就不要悔恨。
高老师
名师介绍:
会计学博士,业内著名会计考试辅导专家,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辅导工作,“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冲刺通关必刷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讲解课程引入案例,生动形象凝练知识点,习题分析简洁明了,擅于利用段子,让你在大笑中学到知识,在“高氏语言”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掌握,实在是妙!
学员印象:
会计界段子手、风趣幽默
名师寄语:
知识决定人生的高度,资格度量知识的尺度。我愿与您携手锻造这把金尺。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全国证券市场实行中央登记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全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公司承接,全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
全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需经证监会批准)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红股、股息和利息等)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全国证券结算制度根据货银对付的原则设计。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简称为“法律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全国三类。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①权利能力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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