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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雅安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班不知哪家的较好

发布时间:2022/1/5 15:25:56 更新时间:2022/1/5 15:25:56
责任编辑:雅安证券从业考试培训招生(中华(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是集“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财税咨询、就业服务”五位一体,专业的大型会计远程教育基地。成立17年来,一直在科技创新领域不断努力,研发专业的交互式学习课件与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每年为财政系统培养数百万名专业人才。
  中华会计网校是全国权威、专业的大型会计远程教育基地,考试率连续十三年全国名列前茅!网校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考试命题规律,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全新推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个性化辅导,针对每位学员的学习基础,有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可享受长达六个月的学习期。

师资力量
游老师
名师介绍:
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要版教材》及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要版教材》主编,“梦想成真”系列丛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典题解》及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经典题解》主编。
从1993年开始从事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辅导工作,20余年的辅导经验造就了游老师深厚的理论功底,能将枯燥、抽象的经济法讲解得生动、形象,对考试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到位,应考实战性强,在广大考生中获得极高的声望。

学员印象:
法条百事通、法理清晰。

名师寄语:
既要有决心吃苦,又要有信心成功。
李老师
名师介绍:
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全国著名的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专家,对注册会计师的试题有专门的研究,深谙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的原则、思路和最新动态,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及考前辅导经验。
李老师把繁琐的知识点用SmartArt图巧妙诠释,把厚厚的教材绘制成一张张表格清晰展现,图表结合形象易懂!授课逻辑严谨,条理清晰,深入浅出,知识点方向准确,对命题把握准确,是京城著名实力派注会辅导专家。

授课特点:
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讲解细致深入浅出。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逐章精讲,扫除盲点。
经典班次,专家答疑。
3位名师,3大经典课程,8项超值服务。
课程体系完善,专家答疑助力。
智能教学,浓缩精华。
测评结合,省时高效。
3位名师,6大经典课程,13项超值服务。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经媒体、全国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优先股票的种类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优先股票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
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优先股票股东的收益不因公司营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由于规定未发放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待以后年度一起支付,这就有利于保护优先股票投资者的利益。
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如果本年度公司的营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票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在公司营利较多的年份里,优先股票除了获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营利的分配。
参与优先股票是指优先股票股东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票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营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营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优先权不是体现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下载:法律责任
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八)清算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违反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资产评估、验资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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