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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6/20 20:16:07 更新时间:2022/6/20 20:16:07
责任编辑:镇江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包括建筑类: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班、造价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员、监理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合同员;劳动部职业资格类:人力资源管理、秘书、物业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营销师、企业文化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人员等;财经类:会计证、会计职称、报关员、报检员、证券资格等;其他:导游证、教师双师证、外语、医疗类、青少年右脑开发等各类培训。
  优路教育在师资方面,授课老师都是优路师资团队人员或是专门聘请过来的老师,他们教学经验丰富,知识扎实,曾帮很多学生通过一建考试。而且他们熟悉一建考点,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能传授给学生很多经验和技巧,帮学生高效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在上课内容方面,老师们上课非常注重学生基础的打牢,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老师讲课会非常细致,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而且根据不同的阶段老师的讲课内容和方式也会不同,但都是讲练结合,这样能帮学生很好巩固课堂知识。

师资力量
丰富的经验、金融行业工作背景、多年考试跟踪实战。
教研支持,六大教研教学基地保障、专职师资研发教材讲义。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完善的课程体系,紧贴考试大纲,深入把握命题规律;时刻关注考生复习需求,提高考试能力。
学中有练,以练促学,课程重难点详细解析,习题穿插精讲精练,提高学习效率。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归纳1:设立公司条件
考点:设立公司条件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2.期货公司设立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
(2)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人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数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2)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5.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数字条件:(全为3)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最近3年未受到全国证监会得行政处罚。
6.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家庭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核心职责:“两维护、一促进”,即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派出机构受全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风险防范与处置;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辖区内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以及全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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