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培训/保险培训/投资培训 > 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 证券从业资格培训问答 > 周口证券从业资格培训问答 (推荐分站:周口培训网 | 周口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问答】周口哪能报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发布时间:2023/11/6 13:18:40 更新时间:2023/11/6 13:18:40
责任编辑:周口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刘(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周口哪能报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问问,周口哪能报证券从业资格培训?请回答,万分感谢!
  时间:2023/11/6 13:18:40  更新时间:2023/11/6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周口优路教育证券从业考试培训刘老师的专业回答:

  周口哪能报证券从业资格培训,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右边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周口哪能报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将时下流行的科技元素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创了实景课堂、3D仿真教学、VR沉浸式体验课堂等先进的教学方式。这种变革不仅提升了教育培训本身的质量,同时也有效调动了学员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效率,更将优路教育长期推崇的“将学习变成一种乐趣”这一教育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
  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的机构,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北京环球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师资力量
丰富的经验、金融行业工作背景、多年考试跟踪实战。
教研支持,六大教研教学基地保障、专职师资研发教材讲义。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专业教师教研团队,真正帮助考生高效学习,解决学不会、考不过没技巧、记不住等难题。
课程设置全面细致,渐进式三大课程体系,适合不同基础及需求的学员。

行业趋势
  从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企业等证券相关工作。
  从事证券职业的道关口,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培训学习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最常见、最典型)
收购要约
收购股份(全部或部分)
期限30~60日;
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得以要约以外的形式或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提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最常用)
收购协议
达成协议,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 于指定的银行。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优先股票的特征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知识点: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红利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营利水平。而优先股票在发行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营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营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规定,公司营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利。因此,从风险角度看,优先股票的风险小于普通股票。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也就是说,优先股票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但一般是按优先股票的面值清偿。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普通股票股东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而优先股票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公司的决策参与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票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问答信息《周口哪能报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周口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相关介绍:

问答说明:本问题《【问答】周口哪能报证券从业资格培训》的答案是报名在线网热心网友免费提供,请谨慎采纳,本答案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答案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本网删除该问答帖《【问答】周口哪能报证券从业资格培训》。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