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的防灾要求:
①原则: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总方针。
②我国城市的防洪任务是,今后15年内,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占城市总数5%;非农业人口在150万-50万之间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200-100年一遇;非农业人口在50万-20万之间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③台风和寒潮及雷暴大风作用: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以50年为重现期的标准设防;对于重要的生命线工程设施,设防标准应提高到100年一遇。
④建筑抗震设防以50年为基准期,做到在多遇地震烈度下(超越概率为63%)不坏,保证正常使用;在基本烈度下(超越概率10%)可修;罕遇地震烈度下〈超越概率为2%-3%)不倒,今后15年内,应逐步采用更为科学的地震动分区方法和以建筑功能为目标的设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