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2)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②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
批准的处理意见;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
主要内容及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①开工完工日期,②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③拟验工程质量评定,④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⑤验收结论⑥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