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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大同二级造价工程师培训班培训有哪些上课模式

发布时间:2022/3/24 10:22:02 更新时间:2022/3/24 10:22:02
责任编辑:大同优路教育二级造价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的机构,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北京环球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课程介绍
属地服务
发挥本属地教研基地优势,全面跟进本地学员专业答疑,提高答疑速度和服务质量。
包含板块:
课程导学、基础夯实、模块精讲、深度精讲、真题解析、模考解析
配套资料:
内部讲义、课后作业、全真模考卷、点睛资料、历年真题集(名师版)、智能题库。

特色优势
考前串讲
依据考点范围,结合考试动向,把考点进行分级,剔除偏、难、怪等可考性较小的考点,保留必考、常考等可靠性较大的考点,对其进行归纳总结与讲解剖析。
习题解析
从做题中巩固学习,了解命题规律,把握一造命题方向。吃透试题和知识点,在训练中掌握和理解。

行业趋势
  条件宽松:非工程造价专业,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培训学习资料
  二级造价工程师免考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
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1]
第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1]
第八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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