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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泰州去哪找二级造价工程师培训授课机构

发布时间:2022/12/6 11:27:05 更新时间:2022/12/6 11:27:05
责任编辑:泰州优路教育二级造价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为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专注于工程、教师、医药、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多年来,公司致力于让每一位学员获得更有效、更有价值的学习体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革新,融入先进技术研发教学模式,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每位学员提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完善的教育和职业循环发展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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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包含板块
课程导学:课程导学、基础夯实、真题解析、模块精讲、深度精讲、预测串讲、押题分析、模考解析
内部讲义:历年真题集(名师版)、课后作业、全真模考卷、内部讲义、考点一本通、点睛资料、智能题库。
“讲练测评”四维教学模式-精讲课历年真题解析全真模考实战
彩色教案、支持离线学习、支持讲义下载、智能题库(每日一练+考点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题)、智能学习报告、班级学习排名。

特色优势
考前集训
预测热门考点,把握考试重中之重,以题带点,结合标答解析梳理,真正达到“会做题,做对题”的效果。
由零基础开始,夯实基础,步步为营。
基本教材知识点串讲,梳理考试方向及变动内容,以大纲为蓝本,基础知识点储备先人一步。

行业趋势
  条件宽松:非工程造价专业,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培训学习资料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师是由原全国造价员取消后,新增的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
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1]
第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1]
第八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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