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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白银房地产估价师培训学校哪里好

发布时间:2022/3/22 16:25:14 更新时间:2022/3/22 16:25:14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优路教育的师资力量雄厚,全部由教材编委、前命题组成员等老师授课。此外,优路教育还拥有自己的教研团队,所有的老师都是经过层层筛选和严格的考核,专门为学员服务。也正是如此,优路教育的教辅资料和考前点题的质量才能够得到保障。

师资力量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课程介绍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特色优势
串讲预测
教材知识点串讲分析,专用题集训练强化,并预测考点和重要的方向,让学员能够掌握应考内容。
考前集训
预测考点,把握考试重中之重;以题带点,结合标答解析梳理,提升做题速度和准确率,达到“会做题,拿全分”的效果。

行业趋势
  房地产评估业是一门技术性很强、专业程度要求很高的的新兴领域。然而,与发达全国的成熟发展体系相比,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发展仍然有所欠缺,包括法律制度,评估准则等都有待完善。文章分析了房地产评估业务存在的种种亟待解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及对策。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一章第三节
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的要素
一、估价当事人
估价当事人是指与估价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委托人。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估价服务的提供者,是估价主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服务的直接需求者和对象。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机构。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资格互认、资格认定,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职业道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
(三)估价委托人
估价委托人是指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提供估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人委托估价、取得估价报告的目的可能是给自己使用(咨询性估价),如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估价报告是人民法院自己用于确定拍卖保留价;也可能是给特定的第三方使用(鉴证性估价),如借款人委托的抵押估价报告是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如商业银行)使用;还可能是给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如上市公司委托的关联交易估价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给社会公众使用。
有必要弄清估价委托人、估价对象权利人、估价利害关系人、估价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估价委托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估价对象权利人、估价利害关系人、估价报告使用者。估价对象权利人一般是估价利害关系人,但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估价委托人、估价报告使用者。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委托人可能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贷款人,也可能是以其房地产抵押的借款人,他们都是估价利害关系人,估价报告使用者是贷款人。
要求能联系实际,确定估价中这几种身份的关系。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委托人一般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都是估价利害关系人,也是估价报告使用者。
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中,人民法院是估价委托人和报告使用者,但不是估价对象权利人,也不是估价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竞买人是估价利害关系人。(注意判断题)
二、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是指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它取决于委托人对估价的实际需要。
一个估价项目通常只有一个估价目的。对房地产估价的不同需要及相应的估价目的可分为:房地产抵押、税收、征收、征用、司法拍卖、分家析产、损害赔偿、保险、转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上市、产权转让、租赁、合资、合作、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等等。
在实际估价中,应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要尽量对上述估价目的进行细分或者作进一步说明。
不同的估价目的将影响估价结果,因为估价目的不同,价值时点、估价对象、价值类型以及估价原则、估价依据等都有可能不同。
三、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也称为被估价房地产,当其为租赁权、地役权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房地产权利时,也称为被估价权益,是指所估价的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估价对象由委托人和估价目的双重决定。
房地产估价对象有房屋、构筑物、土地、在建房地产、未建房地产、已灭失房地产、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范围
(一)不动产登记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采取登记的方式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录,达到物权公示的目的,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交易早就采取订立契约的形式予以确认,并由人与人的自然行为发展到官方介入的社会行为。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土地和房屋两种最主要的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确定了全国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程序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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