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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长春房估考试培训机构培训学校怎样 优惠快截止

发布时间:2022/1/21 15:14:21 更新时间:2022/1/21 15:14:21
责任编辑:长春优路教育房地产估价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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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师资力量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课程介绍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制度与政策
理解记忆型试题占比大,注重考核概念与原理。

特色优势
串讲预测
教材知识点串讲分析,专用题集训练强化,并预测考点和重要的方向,让学员能够掌握应考内容。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行业趋势
  要理性认识行业特征。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物业服务的无形性、即时性和长期性,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所谓“众口难调”,在物业管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毛主席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关于“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的语录也点中了行业的“穴位”。只有充分认识到行业的这些特点,才能在任何情况下注意放平心态,真诚对待业主的批评和投诉,多从业主的角度看待和解决问题,不以强势面貌出现,不搞纠纷,不搞对立,努力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同时,要注意拓宽与客户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定期走访住户和开展社区活动等,化解各类矛盾,限度地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取得客户关系的持续改善,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
  由全国人事部、建设部1995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在房地产交易的价格、服务中介和人才等要素市场逐步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的行业管理,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化、产业化的重大举措.通过考试取得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仅能为所在的工作单位赢得社会信誉,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能从法律上和技术资格上奠定自己的从业地位,所以通过考试就成了从业人员的主。

培训学习资料
  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考点、掌握)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强制力、公定力和确定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符合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全国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获取土地的途径:
1.土地使用权出让。从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从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07年9月修订形成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协议方式出让。各种出让方式的具体界定是:①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④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方式仅当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时,方可采用。即“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2.土地使用权划拨。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私人参与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项目和全国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用地,目前也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时,逐步开始采用以未来租售价格不标的的公开招标方式。
3.原有划拨土地上存量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原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地产,如因企业改制或兼并收购等行为导致产权变更时,需办理出让手续。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下,该类土地可采用协议方式获得,采用国有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对原划拨国有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土地使用者获得相应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
4.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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