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地产估价师培训 > 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新闻资讯 > 滁州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新闻资讯 推荐分站:滁州培训网 | 滁州房地产估价师培训

【资讯】滁州有哪些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招生 报名流程原来这么简单

发布时间:2022/1/24 14:40:42 更新时间:2022/1/24 14:40:42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滁州有哪些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招生,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下面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滁州有哪些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招生”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本资讯《滁州有哪些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招生》由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小编整理发布,目前的发布区域是滁州,希望本资讯可以帮助到在滁州区域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学习的同学,当然,在其他地区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学习的同学也可以留言咨询哦!


*
* 您的电话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资讯《滁州有哪些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招生》!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优路根据考生的不同层次需求,结合考试本身特点,打破传统的教学课程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教学安排。面授、高清网络同步教学:彻底解决时间、空间问题,只要有电脑就能随时随地轻松学习,高清视频,如临面授课堂。

师资力量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课程介绍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特色优势
串讲预测
教材知识点串讲分析,专用题集训练强化,并预测考点和重要的方向,让学员能够掌握应考内容。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行业趋势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中介管理规定》)颁布两年来,建设部、全国土地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全面加强了对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与管理,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定与管理、对评估业务范围与行为的管理,使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开始走上健康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一、两年来房地产价格评估业的发展特点房地产价格评估业两年来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培训学习资料
  实践操作:
(1)在依法判定的权利类型及归属方面,一般应以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以及相关合同等为依据。
房屋权属证书有两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土地权属证书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依法判定的使用权利,应以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条件等使用管制为依据。
如果城市规划规定了某宗土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则对该土地进行估价就应以其使用符合这些规定为前提。具体地说,如果城市规划规定了该宗土地为居住用途,即使从该宗土地的坐落位置、周围环境来看适合于商业用途,但也应以居住用途为前提来估价,除非申请变更为商业用途并且获得批准。
在容积率方面,如果城市规划规定了该宗土地的容积率不超过2.5,除非依法调整了容积率,否则应当以容积率不超过2.5为前提来估价。如果以商业用途或者容积率超过2.5来估价,由于商业用途或者超出的容积率不仅没有法律的保障,而且是违法的,据此所评估出的较高价值不能实现,也就得不到社会认可。
(3)在依法判定的处分权方面,应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规定不能采取的处分方式下的评估价值为0。
(4)依法判定的其他权益,评估出的价值应当符合全国的价格政策。
两个应用的重点领域:抵押估价和房屋征收评估
【重点】合法原则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的运用
(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的除外)、各类公益设施(注意区分:公益单位公益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为自身债务是可以抵押的)、产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不“干净”)、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范围: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文物,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扣留、监管或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其他;空置3年以上的房地产。(注意多选题)
(2)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抵押无效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违法违章建筑物抵押无效。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转让的房地产,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当符合转让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对象。
出让土地转让条件:支付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总额的25%、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形成房屋的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共有房地产需要共有人书面同意才能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4)评估再次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的,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不应包含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5)评估尚未竣工或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6个月内的抵押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时,应首先扣除拖欠工程款。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三章第二节
第二节房地产价格与一般物品价格的异同
相同处是:①都是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②有波动,受供求因素的影响;③优质高价,劣质低价。(了解)
区别:(熟悉)
(1)房地产价格与区位关系密切,房地产不可移动,其价格与区位密切相关。
(2)房地产价格实质上是房地产权益的价格,一般物品价格主要是物品本身的价格。
(3)房地产价格同时有买卖价格和租赁价格,一般物品价格主要是买卖价格。房地产同时存在着买卖和租赁两种交易方式、两个市场。房地产同时有两种价格:一是其本身有一个价格,经济学上称为源泉价格,即买卖价格,也称为交换代价的价格,通常简称价格;二是使用其一定时间的价格,经济学上称为服务价格,即租赁价格,也称为使用代价的租金,通常简称租金。
广义的价格(包括买卖价格和租赁价格)和狭义的价格(仅指买卖价格)之分。
房地产的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类似于本金与利息的关系。相互之间可以互相换算。
如果需要求取价格(相当于本金),只要把握租金(相当于利息)与报酬率或资本化率(相当于利息率,通常简称利率),将租金资本化即可;相反,如果需要求取租金,只要把握价格和报酬率或资本化率,也可求得。具体的求取方法是收益法(该方法将在本书第七章详细介绍)。
(4)房地产价格容易受交易者的个别情况的影响,一般物品价格不易受交易者的个别情况左右。一般的物品价格形成较客观,不易受交易者的个别情况的左右。
房地产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且不能搬到同一处进行比较,要认识房地产,只有亲自到实地查看。而且由于房地产价值量大,相似的房地产一般只有少数几个买者和卖者,有的房地产甚至只有一个买者和一个卖者,所以,房地产价格通常随交易的需要而个别形成,并容易受买卖双方的个别情况(如议价能力,卖方急需现金,买房的偏好、财力、感情冲动等)的影响。
(5)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时间通常较长,一般物品价格形成的时间通常较短。一般物品因为同质的很多,相互之间可比性较强,且价值不很大,所以价格形成时间通常较短。房地产因为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相互之间可比性较差,加上价值较大,在非房地产市场过热导致“抢购”的情况下,人们对房地产交易通常是很谨慎的,所以房地产交易价格一般难以在短期内达成。

滁州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相关介绍: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