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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东莞房估考试培训机构培训辅导上课地点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2/2/25 16:14:33 更新时间:2022/2/25 16:14:33
责任编辑:东莞优路教育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田(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东莞房估考试培训机构培训辅导上课地点在哪里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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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知道,东莞房估考试培训机构培训辅导上课地点在哪里?请告诉我情况,谢谢!
  时间:2022/2/25 16:14:33  更新时间:2022/2/25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东莞优路教育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田老师的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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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优路教育旗下环球卓越品牌主要从事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业务、医药卫生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包含一月专业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五月同等学力人员申硕统考考前培训、十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培训等;英语考试培训主要包括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医药卫生领域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包含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认证培训。

师资力量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大学教授、工学博士。长期从事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主讲一、二级建造师《共性案例》、《项目管理》及一、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工程计价》等课程,被多家机构聘为OPMP、IPMP、CPMP等各类认证证书高级专家顾问,在全国享有盛誉。

课程介绍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特色优势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就业推荐
推出人才培训“一体化模式”,优路人才网,实时推荐就业岗位与计划。

行业趋势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房地产估价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不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析了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对策建议。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管理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几年内注册不需要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继续教育。
2、逾期几年注册需要满足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满足必修课60学时和学时学时。其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的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
3、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注册需要提高什么材料?
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教师证复印件;
(5)所在高校出具从事房地产估价教育或研究的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延续注册继续教育需要达到什么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5、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身份证号有误,如何处理?
(1)如果是由于身份证15位转18位出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更改证明,并和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2)如果考试与注册时身份证号一致的,请将身份证号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6、办理了变更,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请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到省注册管理部门。
7、办理了延续,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延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请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报延续注册。
8、能否申请非专职估价师?
不能申请非专职注册。规定中取消了房地产估价师专职与非专职的类型。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只能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单位注册。注册单位需要将注册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
9、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如何变更注册证书上的执业机构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单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更名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书;
(4)更名后新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
(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更名后新单位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10、在“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界面只进行了刷新,我无法选择“执业单位”怎么办?
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选择“执业单位”时要用到弹出窗口的功能。有些计算机安装了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使“注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暂停或关闭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再进行网上的注册申请工作。
11、在“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选择不到执业机构名称,怎么办?
请与资质管理部门联系,将单位名称加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
12、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需要重新换发新证吗?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都要在建设部进行终审,终审后,将换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13、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达到多少学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60学时(全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必修课学时多于30学时,多的学时可以认同为选修。
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120学时(全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继续教育学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考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全国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全国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考点、重点)
依据现行法规,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①全国机关用地。全国机关指全国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全国及其所属工作或者职能部门;全国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全国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全国军事机关,即全国军队的机关。以上机关用地属于全国机关用地。
②军事用地。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线路等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其他军事设施用地。
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施用地。
④公益事业用地。指各类学院、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
⑤全国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指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全国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水电、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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