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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定西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班有学历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2/2/22 16:34:50 更新时间:2022/2/22 16:34:50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在线上和线下都拥有完善的服务团队,致力于依托大数据智能平台,根据学员的学习基础和具体需求为学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将积极引进创新科技打造富有趣味性的教学模式,不断优化课程打造精致教学产品,深入挖掘学员需求提升服务品质,努力帮助广大学员提升自身价值,实现职业梦想。
  优路教育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师资力量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大学教授、工学博士。长期从事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主讲一、二级建造师《共性案例》、《项目管理》及一、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工程计价》等课程,被多家机构聘为OPMP、IPMP、CPMP等各类认证证书高级专家顾问,在全国享有盛誉。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课程介绍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特色优势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考前集训
预测考点,把握考试重中之重;以题带点,结合标答解析梳理,提升做题速度和准确率,达到“会做题,拿全分”的效果。

行业趋势
  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合同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首先,我们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抓住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切实加大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的力度,重拳打击业内少数乱收费、侵害业主权益的害群之马;其次,要加强和媒体的沟通。有的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存在夸大事实的报道,但大部分失实的报道还是因为有关记者对法规认识不够清晰,对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相关责任把握不够准确。为此,我们要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热忱欢迎他们到日常管理中深入调研,以转变他们对行业的一些误解,力求报道的客观和公正。此外,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业品牌企业和好人好事的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正面宣传,让百姓看到一个自尊、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二节
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二节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首要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掌握)
独立——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与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估价中不受包括估价委托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应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估价。
客观——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在估价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估价。
公正——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在估价中不偏袒估价利害关系人中的任何一方,应坚持原则、公平正直地进行估价。
该原则要求
估价机构应当是一个不依附于他人、不受他人束缚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机构。估价机构必须“脱钩改制”;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房地产估价师为主的自然人出资设立。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与估价对象、委托人及估价利害人之间没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除了收取估价费),否则应主动回避;
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在估价中不应受委托人等外部因素的干扰,不应屈从于外部压力。
在估价操作层面
估价师应假设各方当事人均是利己并理性的;
估价师应进行换位思考,以各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和心态来考虑评估价值;
估价师再以专家身份来反复、精细地权衡评估价值,得出一个对各利害关系人均公平合理的评估价值。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考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全国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全国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考点、重点)
依据现行法规,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①全国机关用地。全国机关指全国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全国及其所属工作或者职能部门;全国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全国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全国军事机关,即全国军队的机关。以上机关用地属于全国机关用地。
②军事用地。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线路等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其他军事设施用地。
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施用地。
④公益事业用地。指各类学院、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
⑤全国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指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全国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水电、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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