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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贵阳房地产估价师证怎么考 她竟然报名了

发布时间:2022/1/19 16:09:53 更新时间:2022/1/19 16:09:53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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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根据考生的不同层次需求,结合考试本身特点,打破传统的教学课程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教学安排。面授、高清网络同步教学:彻底解决时间、空间问题,只要有电脑就能随时随地轻松学习,高清视频,如临面授课堂。
  优路教育在师资方面,授课老师都是优路优秀师资团队人员或是专门聘请过来的老师,他们教学经验丰富,知识扎实,曾帮很多学生通过一建考试。而且他们熟悉一建考点,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能传授给学生很多经验和技巧,帮学生高效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在上课内容方面,老师们上课非常注重学生基础的打牢,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老师讲课会非常细致,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而且根据不同的阶段老师的讲课内容和方式也会不同,但都是讲练结合,这样能帮学生很好巩固课堂知识。

师资力量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课程介绍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特色优势
就业推荐
推出人才培训“一体化模式”,优路人才网,实时推荐就业岗位与计划。
串讲预测
教材知识点串讲分析,专用题集训练强化,并预测考点和重要的方向,让学员能够掌握应考内容。

行业趋势
  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首先,我们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抓住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切实加大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的力度,重拳打击业内少数乱收费、侵害业主权益的害群之马;其次,要加强和媒体的沟通。有的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存在夸大事实的报道,但大部分失实的报道还是因为有关记者对法规认识不够清晰,对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相关责任把握不够准确。为此,我们要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热忱欢迎他们到日常管理中深入调研,以转变他们对行业的一些误解,力求报道的客观和公正。此外,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业品牌企业和好人好事的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正面宣传,让百姓看到一个自尊、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房地产估价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不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析了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对策建议。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二节
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二节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首要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掌握)
独立——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与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估价中不受包括估价委托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应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估价。
客观——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在估价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估价。
公正——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在估价中不偏袒估价利害关系人中的任何一方,应坚持原则、公平正直地进行估价。
该原则要求
估价机构应当是一个不依附于他人、不受他人束缚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机构。估价机构必须“脱钩改制”;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房地产估价师为主的自然人出资设立。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与估价对象、委托人及估价利害人之间没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除了收取估价费),否则应主动回避;
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在估价中不应受委托人等外部因素的干扰,不应屈从于外部压力。
在估价操作层面
估价师应假设各方当事人均是利己并理性的;
估价师应进行换位思考,以各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和心态来考虑评估价值;
估价师再以专家身份来反复、精细地权衡评估价值,得出一个对各利害关系人均公平合理的评估价值。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六章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类型和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不动产登记有多种分类方法。按照登记的效力不同,可分为本登记与预登记;按照登记的物权可分为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按照登记的物可分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林权登记等。
(一)按照登记的效力分类
1.本登记。本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法律事实进行的登记,具有终局、确定的效力,因此又被称为“终局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都属于本登记。本登记包括:
(1)初始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由于土地的全国所有权可以不办理登记,土地的初始登记仅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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