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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马淮北哪里有比较好的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1/11/6 15:13:04 更新时间:2021/11/6 15:13:04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苏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马淮北哪里有比较好的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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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马淮北哪里有比较好的房地产估价师培训班?有谁清楚情况的,麻烦回答我,谢谢!
  时间:2021/11/6 15:13:04  更新时间:2021/11/6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苏老师的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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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创建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今日,我们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福州、、深圳、长沙、郑州、洛阳、石家庄等全国近二十个城市设立了直营子公司,全国加盟合作机构达数百家,教职员工上千人。如今,优路教育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的知名品牌,2018年,公司旗下各品牌培训学生达10余万人次。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师资力量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课程介绍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特色优势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学习督导
学员配备专属班主任,全程跟进、督导学员学习,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行业趋势
  你现在干这行,应该也明白,一份评估报告成本是多少,租一间办公室,成本又是多少,再雇佣一些应届毕业生,又要多少支出。这些支出相比较评估收费,还是很小头的(当然了业务拓展一块前期还是要有基础的)。而一旦你经营的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业务稳定了,那你自己包括你下一代,日子应该还是能比较滋润的了。

  所以说对于这个行业来说,前景如何,与你自己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关系到你是否能获得估价师证书,关系到你是否安于上班族的状态,关系到你有没有自己开创属于自己事业的想法。说了这么多,先拿下房地产估价师证实再说吧。
  房地产评估业是一门技术性很强、专业程度要求很高的的新兴领域。然而,与发达全国的成熟发展体系相比,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发展仍然有所欠缺,包括法律制度,评估准则等都有待完善。文章分析了房地产评估业务存在的种种亟待解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及对策。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范围
(一)不动产登记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采取登记的方式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录,达到物权公示的目的,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交易早就采取订立契约的形式予以确认,并由人与人的自然行为发展到官方介入的社会行为。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土地和房屋两种最主要的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确定了全国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程序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撤销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予以撤销注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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