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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淮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培训中心培训每课时收费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12/6 17:22:03 更新时间:2021/12/6 17:22:03
责任编辑:淮南优路教育房地产估价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的机构,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北京环球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优路教育旗下环球卓越品牌主要从事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业务、医药卫生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包含一月专业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五月同等学力人员申硕统考考前培训、十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培训等;英语考试培训主要包括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医药卫生领域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包含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认证培训。

师资力量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课程介绍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制度与政策
理解记忆型试题占比大,注重考核概念与原理。

特色优势
考前集训
预测考点,把握考试重中之重;以题带点,结合标答解析梳理,提升做题速度和准确率,达到“会做题,拿全分”的效果。
系统精讲
根据新教材,进行知识点和题讲解训练,帮助学员搭建学习框架,掌握重点知识,夯实基础。

行业趋势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房地产估价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不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析了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对策建议。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三节
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知识点多且细)
1.合法原则(掌握)
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还要依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估价对象所在地人民全国颁发的有关地方全国规章和政策,以及估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有关批文、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因此,合法原则中所讲的“法”是广义概念的“法”。
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房地产估价之所以要遵循合法原则,是因为房地产状况不同,特别是实物状况、区位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权益状况不同,评估的价值就会有所不同。但估价对象状况不是委托人或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随意假定的,甚至不是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的,而必须依法判定。(如小产权房)
遵循合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只有合法的房地产才能成为估价对象,而是指依法判定估价对象是哪种状况的房地产就应当将其作为那种权利状况的房地产来估价。
例如,集体土地不能当作国有土地来估价,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当做出让土地使用权来估价,共有的房地产不能当做单独所有的房地产来估价,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地产不能当做完全产权的房地产来估价,租赁的房地产不能当做自有的房地产来估价,产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能当做产权明确或权属无争议的房地产来估价。
临时用地不能当做正式用地来估价,临时建筑不能当做永久建筑来估价,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能当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来估价,手续不全的房地产不能当做手续齐全的房地产来估价,不可补办相关手续的非法房地产不能当做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手续不全的房地产来估价,违法占地不能当做合法占地来估价,违法建筑不能当做合法建筑来估价。
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状况的房地产都可以成为估价对象,只是必须做到评估价值与依法判定的房地产状况相匹配。
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的状况,通常是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但也可能不是实际状况,而是有关的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状况,或根据估价目的的需要设定的状况。
  各种情形举例说明如下:
(1)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现在状况的估价。(最常见、量的情况)如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司法拍卖估价,包括在建工程估价。
(2)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过去状况的估价。如房地产损害赔偿和保险理赔案件中。例如,投保了火灾险的建筑物被烧毁后,评估其价值损失或损失程度时,通常是估计将损毁后的状况恢复到损毁前的状况(到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已不存在),在现行的全国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的必要费用。房屋征收评估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例如,在实施房屋征收之前的旧城较繁华地段的某个门面房,租金或收益较高,在实施房屋征收后,随着周围门面房被逐渐拆除,该地段变得不繁华了。此时如果为房屋征收目的评估该门面房的价值,则应评估它在原较繁华环境下的价值,而不是评估它在现在不繁华环境下的价值。
(3)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未来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如评估期房的价值。在房屋征收中,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而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形。
在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时,应特别注意两点:①价值时点应与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价值时点一致。②估价对象状况,如期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以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为依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约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有变化的,应依据变化后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当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认可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或在此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商定了一个价格后,则该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格就不应因将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成为现房时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导致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其不同而调整。仅当交付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状况有出入时,才应对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价值时点为过去,估价对象状况为过去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大多出现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出现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而引起的估价鉴定或复核估价、重新估价中。例如,某宗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后,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所依据的评估价过低,致使该房地产被低价拍卖,从而引起了该评估价是否过低的鉴定。
鉴定该评估价是否过低,首先应回到原价值时点(除非原价值时点的确定有误),相应地,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使用性质、建筑物状况、周围环境等估价对象状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也都要以原价值时点的状况而不是鉴定时的状况为准。否则的话,就无法判断该评估价是否过低。并且任何一个估价项目的估价结果在事后来看也都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房地产市场状况或估价对象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而事实上估价结果可能并没有错,只是它不再适合变化后的状况。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对过去评估的房地产抵押价值是否过高的鉴定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时,在折价的价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就需要追究有关责任。此时,最容易怀疑的是当时的抵押价值存在高估。
如果通过鉴定,证明当时的抵押价值确实存在高估,则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当时评估的抵押价值符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实际情况,则之后的市场不景气等引起的价格下跌导致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的,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就不应承担有关责任。另外,评估受贿房地产的价值,价值时点一般应为过去的受贿之日,而不是后来的案发之日或委托估价之日,相应的估价对象状况应为受贿当时的房地产状况。
(5)价值时点为将来,估价对象状况为未来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大多出现在房地产市场预测、为房地产投资分析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的情况下,特别是预测房地产在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在假设开发法中,预测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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