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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错过报名怎么补办

发布时间:2022/1/12 15:46:53 更新时间:2022/1/12 15:46:53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历经十余年的成长与发展,环球优路教育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逐渐开辟出一条有着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赢得了广大学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口碑,品牌影响力越来越广,市场份额稳居行业前列。2016年3月2日,环球优路教育正式登陆新三板,成为同行业领域中首家挂牌上市的企业,充分证明了其辉煌成绩和广阔发展前景。
  优路教育的课程主要有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财经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等,包括咨询工程师、消防工程师、中级经济师、会计中级、执业药师、教师资格证培训等,课程应有尽有,尽的努力满足学员的要求。优路教育的分布,总有一个在你身边。

师资力量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课程介绍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特色优势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行业趋势
  要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任务已迫在眉睫。随着年内物业管理师认定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将正式实施,相信对业内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我们还要注重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员工的技能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熟练专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三节
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知识点多且细)
1.合法原则(掌握)
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还要依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估价对象所在地人民全国颁发的有关地方全国规章和政策,以及估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有关批文、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因此,合法原则中所讲的“法”是广义概念的“法”。
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房地产估价之所以要遵循合法原则,是因为房地产状况不同,特别是实物状况、区位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权益状况不同,评估的价值就会有所不同。但估价对象状况不是委托人或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随意假定的,甚至不是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的,而必须依法判定。(如小产权房)
遵循合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只有合法的房地产才能成为估价对象,而是指依法判定估价对象是哪种状况的房地产就应当将其作为那种权利状况的房地产来估价。
例如,集体土地不能当作国有土地来估价,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当做出让土地使用权来估价,共有的房地产不能当做单独所有的房地产来估价,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地产不能当做完全产权的房地产来估价,租赁的房地产不能当做自有的房地产来估价,产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能当做产权明确或权属无争议的房地产来估价。
临时用地不能当做正式用地来估价,临时建筑不能当做永久建筑来估价,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能当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来估价,手续不全的房地产不能当做手续齐全的房地产来估价,不可补办相关手续的非法房地产不能当做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手续不全的房地产来估价,违法占地不能当做合法占地来估价,违法建筑不能当做合法建筑来估价。
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状况的房地产都可以成为估价对象,只是必须做到评估价值与依法判定的房地产状况相匹配。
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的状况,通常是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但也可能不是实际状况,而是有关的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状况,或根据估价目的的需要设定的状况。
  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考点、掌握)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强制力、公定力和确定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符合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全国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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