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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延边房地产估价师培训如何选择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3/3 16:16:42 更新时间:2022/3/3 16:16:42
责任编辑:延边优路教育房地产估价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在线上和线下都拥有完善的服务团队,致力于依托大数据智能平台,根据学员的学习基础和具体需求为学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将积极引进创新科技打造富有趣味性的教学模式,不断优化课程打造精致教学产品,深入挖掘学员需求提升服务品质,努力帮助广大学员提升自身价值,实现职业梦想。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师资力量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课程介绍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制度与政策
理解记忆型试题占比大,注重考核概念与原理。

特色优势
串讲预测
教材知识点串讲分析,专用题集训练强化,并预测考点和重要的方向,让学员能够掌握应考内容。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行业趋势
  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合同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第九章考点:假设开发法总结和运用举例
一、假设开发法总结
对上述假设开发法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可知:假设开发法本质上是一种收益法,形式上是成本法的“倒算法”。根据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式不同,假设开发法分为动态分析法和静态分析法。
假设开发法适用的估价对象是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并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方法求取的房地产,简称为待开发房地产。假设开发法的测算结果为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的关键,首先是要把握住两头:一头是待开发房地产状况(起点);另一头是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终点)。然后假设将待开发房地产状况“变成”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需要做哪些工作,完成这些工作需要多长时间,需要哪些必要支出,相应要获得多少利润。
在实际估价中,待开发房地产状况和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是多种多样的。待开发房地产状况可分为可供开发的土地、在建工程、可重新改造或改变用途的旧房三大类。可供开发的土地又可分为生地、毛地、熟地三类。
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对生地和毛地的估价对象来说,有熟地和新房两类;对熟地、在建工程和旧房的估价对象来说,只有新房一类。新房又可分为毛坯房、粗装修房和精装修房三类。另外,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不一定是纯粹的房地产,还可能包含家具、机器设备等动产和特许经营权等权利。
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比较法或长期趋势法求取,也可采用收益法求取(但是绝对不能采用成本法求取)。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通常分为待开发房地产取得税费、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二章第四节

第四节闲置土地的处理
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等内容。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考点)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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