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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枣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哪个比较好 这里有小姐姐老师

发布时间:2022/3/5 10:04:55 更新时间:2022/3/5 1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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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作为在职教育培训领域的“探路人”,优路教育更是勇立职教改革“潮头”,积极探索更好的教学模式,为推动教育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优路教育是一个为在职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囊括工程类、教师类、财经类、医卫类等多个方面。2005年成立至今,优路教育已然在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深耕13载。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师资力量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课程介绍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制度与政策
理解记忆型试题占比大,注重考核概念与原理。

特色优势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行业趋势
  你现在干这行,应该也明白,一份评估报告成本是多少,租一间办公室,成本又是多少,再雇佣一些应届毕业生,又要多少支出。这些支出相比较评估收费,还是很小头的(当然了业务拓展一块前期还是要有基础的)。而一旦你经营的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业务稳定了,那你自己包括你下一代,日子应该还是能比较滋润的了。

  所以说对于这个行业来说,前景如何,与你自己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关系到你是否能获得估价师证书,关系到你是否安于上班族的状态,关系到你有没有自己开创属于自己事业的想法。说了这么多,先拿下房地产估价师证实再说吧。
  要切实端正服务思想。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花钱买服务,业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命线,谁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业主就会买谁的服务。因此,我们一定要摆正服务业主的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者”的角色,强化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方法,也是建立与业主融洽关系的关键。只有以货真价实的服务让业主切身感受到物业管理带来的便利,得到了价有所值的服务,才能赢得业主的认同,才能从根本上树立行业在群众中的正面形象。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三节
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知识点多且细)
1.合法原则(掌握)
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还要依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估价对象所在地人民全国颁发的有关地方全国规章和政策,以及估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有关批文、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因此,合法原则中所讲的“法”是广义概念的“法”。
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房地产估价之所以要遵循合法原则,是因为房地产状况不同,特别是实物状况、区位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权益状况不同,评估的价值就会有所不同。但估价对象状况不是委托人或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随意假定的,甚至不是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的,而必须依法判定。(如小产权房)
遵循合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只有合法的房地产才能成为估价对象,而是指依法判定估价对象是哪种状况的房地产就应当将其作为那种权利状况的房地产来估价。
例如,集体土地不能当作国有土地来估价,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当做出让土地使用权来估价,共有的房地产不能当做单独所有的房地产来估价,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地产不能当做完全产权的房地产来估价,租赁的房地产不能当做自有的房地产来估价,产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能当做产权明确或权属无争议的房地产来估价。
临时用地不能当做正式用地来估价,临时建筑不能当做永久建筑来估价,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能当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来估价,手续不全的房地产不能当做手续齐全的房地产来估价,不可补办相关手续的非法房地产不能当做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手续不全的房地产来估价,违法占地不能当做合法占地来估价,违法建筑不能当做合法建筑来估价。
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状况的房地产都可以成为估价对象,只是必须做到评估价值与依法判定的房地产状况相匹配。
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的状况,通常是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但也可能不是实际状况,而是有关的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状况,或根据估价目的的需要设定的状况。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第十一章考点:地租理论及测算
地租理论及测算
1.地租的含义(熟悉)
狭义,指利用土地所获得的超额报酬。
广义,指超额的工资、利息、利润及利用任何生产要素所获得的超额报酬。或者说是土地生产要素的报酬。
2.地租现象(了解)
农产品价值是按照最劣等地的平均成产成本、最远区位的运输成本来确定的。所有优于最劣等地的农地,其平均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都低于最劣等地,成本的差价,就形成了级差地租。
3.地租理论的简要回顾(了解)
(1)威廉·配第地租=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生产成本;
(2)理查德·坎蒂隆地租=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业经营利润;
(3)亚当·斯密地租=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业普通利润;
(4)詹姆斯·安德森地租是对耕种那些比较肥沃土地的所有权的报酬,它的支付使耕种不同质量土地的农民的所得收益均等化。关于地租与土地产品价格的关系,他与斯密的见解相同,主张不是地租决定产品的价格,而是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
(5)大卫·李嘉图地租=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业平均利润;
(6)马尔萨斯地租=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生产成本-所使用的资本×-般农业资本;利润率;
(7)约翰·冯·杜能地租=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产品平均利润-投资的利息;
(8)马克思地租=产品市场价格-产品生产成本-平均利润-资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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