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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中山房地产估价师哪里培训多长时间

发布时间:2022/2/20 14:49:36 更新时间:2022/2/20 14:49:36
责任编辑:中山优路教育房地产估价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作为在职教育培训领域的“探路人”,优路教育更是勇立职教改革“潮头”,积极探索更好的教学模式,为推动教育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优路教育是一个为在职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囊括工程类、教师类、财经类、医卫类等多个方面。2005年成立至今,优路教育已然在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深耕13载。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师资力量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课程介绍
制度与政策
理解记忆型试题占比大,注重考核概念与原理。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特色优势
学习督导
学员配备专属班主任,全程跟进、督导学员学习,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考前集训
预测考点,把握考试重中之重;以题带点,结合标答解析梳理,提升做题速度和准确率,达到“会做题,拿全分”的效果。

行业趋势
  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合同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要切实端正服务思想。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花钱买服务,业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命线,谁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业主就会买谁的服务。因此,我们一定要摆正服务业主的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者”的角色,强化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方法,也是建立与业主融洽关系的关键。只有以货真价实的服务让业主切身感受到物业管理带来的便利,得到了价有所值的服务,才能赢得业主的认同,才能从根本上树立行业在群众中的正面形象。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成为一项法定制度。从1995年开始,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2004年,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产业)实现了资格互认,成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安排》(CEPA)下,首个完成的专业人员资格互认。《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属全国法定行政许可项目,具有全国特色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已基本形成。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掌握)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者通过认定、互认,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一)考试组织与考试内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和命题等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理论和估价实务两部分。
考试科目与内容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房地产管理制度与法规,其中以《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此外,还包括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掌握的经济、金融、保险、证券、统计、会计、建筑、测绘、法律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考点、重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全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全国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全国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全国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全国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全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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