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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江阴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培训哪家便宜

发布时间:2022/8/2 7:23:45 更新时间:2022/8/2 10:02:4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我们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与建设工程、财经和医药卫生等领域协会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各级各类职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服务。

课程介绍
课程设置:
系统精讲全程辅导(全面讲授、训练相结合)
案例分析真题解析(展示解题技巧、深入认识往年考点)
模拟考试考点分析(考前模拟、加强解题技巧)
学习对象:
1、对一级建造师各门课程有兴趣或有需求的学员。
2、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工程建设的学员。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希望证书可以为其他工程企业所用的学员

特色优势
个性定制线上线下融合:
线上智能推送习题,大数据记录,分析学情
利用终端优势,三维实景教学
属地化教学,因材施教,动态巩固线上所学
分校属地服务升级,在线答疑,学习反馈直接
属地教研,属地学管,个性化服务
考前阶段:
考前点题
考前圈划考点
指导考前复习
提高备考信心
点睛实操
直播集中训题
精研模拟试卷
以题带点集训
考前刷题
分析考试方向
整理仿真试卷
考前培养题感

行业趋势
  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到2016年7月底总规模12万亿元,保守估计20%落地就有2.4万亿元,2017年公路、铁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而据统计,2017年,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将迎来落地高峰期,预计落地规模约3.8万亿元。根据国内的经济形势分析,近几年国内的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民生的建设将会得到持续投资,涉及行业有:铁路、机场航空、公路、水利电力、船舶制造、核电以及环保工程等.在这个时间点,建筑企业、建造师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考验,一些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争夺生源的情形也十分激烈,行业愈加成熟规范,在市场的引导下,随着考试通过人数的增加,今后的证书收益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
  依据行业“轻审批重监管”的改革理念,企业的业绩和诚信等级更加透明,在企业参与投标的过程中,业绩和人才都是自己实力的佐证,拥有建造师证书的项目经理的业绩、能力将显著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水平。也就是说,建造师证书的作用或将慢慢由资质申请阶段转移到工程建设阶段,无形中更加强调了个人能力,未来,建造师的重要作用将在行业发展中进一步凸显,“有证又能干”的真正专业人才有了更大的用武之地,工资待遇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常见问题
问题:一级建造师考试都考什么科目?具体什么题型?
回答: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设置10个专业类别: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讯与广电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考生可根据从事的工作需要任选其中一个专业报考。
问题:我去年刚毕业,能报名建造师考试吗?
回答:工作年限从毕业后开始计算(按月份),截止到报名当年年底;全日制学历只能从毕业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实习期不能计算在内);非全日制学历,如:自考、成考、函授等,工作年限则可以累加计算。

学习资料
  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摘要: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一级建造师备考也是如此,尽早开始备考的考生学得更扎实,考试也更有把握。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一建《工程法规》备考要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即将拉开帷幕,为帮助考生轻松备考,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备考要点,今天为大家讲解的是一建《工程法规》备考要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详细内容: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江阴一级建造师培训
江阴一级建造师培训班,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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