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培训/工程考试培训/工程师职称评审 > 一级建造师培训 > 一级建造师培训动态 > 焦作一级建造师培训动态 (推荐分站:焦作培训网 | 焦作一级建造师培训

【动态】焦作一二级建造师备考造价工程师预算员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3/4/14 9:03:30 更新时间:2023/4/14 16:39:06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自创办以来,凭借着专业、领先、值得信赖的教培服务,成为一家集培训教学、教育产品研发、职业技能培训于一体的多领域综合性专业教育平台企业。目前已在杭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南京、合肥、郑州、沈阳、济南等全国重点城市开设分校,每年服务学员和各类行业企业。

课程介绍
我们培训机构开设课程有:一建、二建、建筑九大员、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

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
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这三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
课程设置:
系统精讲全程辅导(全面讲授、训练相结合)
案例分析真题解析(展示解题技巧、深入认识往年考点)
模拟考试考点分析(考前模拟、加强解题技巧)

特色优势
冲刺阶段:
冲刺串讲
教材考点分级
归纳高频考点
纵向讲解考点
套题密训
剖析出题规律
圈定核心考点
模拟试卷演练
案例实操
详解实务案例
归纳题目类型
明确答题技巧
基础阶段:
基础精讲
梳理教材章节
搭建大纲框架
精细掌握基础
真题训练
结合精讲训练
强化知识记忆
明确答题思路

行业趋势
  我国建立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执业监管,通过资格考试保证关键岗位的人员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诚信和执业监管,强化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其实现在,总体趋势很明显,英国、美国等国外发达全国是个人执业资格许可,国内目前是个人执业资格+企业资质双向许可。与国际接轨是趋势。因此,建造师将zui终过渡到个人执业资格许可上去。一级建造师稀缺吗?答案是肯定的。目前一级建造师依然稀缺将会是未来的黄金职业。
  住建部此举不仅规范了行业标准,体现了实务工作中的专业性,同时也拓宽了建造师的就业前景,对于广大持证人员来说,不仅证书不会受到影响,反而证书含金量会更高。虽然建造师考试历经十余载,建造师人数达到数十万人,但依然供不应求,需求缺口巨大,新标准出台后,建造师的需求又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新标准对建造师的专业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这将使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有所变化,建造师中建筑专业一家独大的局面会被逐步改变,机电和市政专业的建造师将有更多选择。预计未来3-5年内市场将面临“一证难求,重金抢证”的局面。在新标准下,企业、建造师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考验,行业愈加成熟规范,在市场的引导下,建造师的日子会越来越好!。

常见问题
问题:一级建造师考试用什么教材?哪里有卖?
回答:教材会在每年考试前4~6个月出版,发售时间建工出版社网站上会有说明。
问题:一建是什么?
回答:一建是指一级建造师,迄今为止已有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在2002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并从水平与难度划分为一建、二建。

学习资料
  一建《工程法规》考点: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拉开帷幕,一建《工程法规》考点习题: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赶紧跟着学起来吧!其他科目知识点持续更新中,敬请关注!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摘要: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一级建造师备考也是如此,尽早开始备考的考生学得更扎实,考试也更有把握。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焦作一级建造师培训
焦作一级建造师培训,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