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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丽水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培训周日班招生 权威报名原来是这个

发布时间:2023/9/21 17:10:59 更新时间:2023/9/21 17:10:59
责任编辑:丽水一级建造师培训招生(慧嘉森(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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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良好的培训口碑,使得每年培训班大部分新学员都来自于参训学员的推荐,真正实现了让学员“通关,从选择慧嘉森教育开始”。
  慧嘉森教育根据建筑企业实际需求,在全国20多个省市举办了多期建设系统企业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审计等问题的内训班及研讨会。因安排灵活、参加人员可控、实战针对性强、费用支出较低、培训效果突出等优点深受业内各大、中型企业的欢迎。这种实地培训切实解决了企业及学员对培训的迫切需求,为实现个人业务能力的提高、企业人才储备以及提升企业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师资力量
顾老师:博士,副教授,东北林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系主任,建造师资深讲师。主要研究工程法律、项目管理、FIDIC与合同管理。是全国一、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编委,具有极其丰富的教学经验,且授课条理清晰,重点明确,深受广大学员的喜爱!主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孙老师:博士、副教授,山东科技大学工程管理系副主任,全国建筑经济学会学会理事,造价专业委员会专家。考前培训授课十五年,授课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语言简明,总结到位,独创模块化层次化提分体系,考试命中率奇高,被学生尊称为“建筑007”。主讲:《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造价工程师》。

课程介绍

行业趋势
  对于每位同学来说,既然你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或者说既然你已经拿到了一级建造师证书,对这个待遇就不用想得太多,因为只要你能力相匹配,只要你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后面的回报一定非常丰厚。如果你想在建筑领域或者说在这一行有发展空间,那就必须要考一建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建证书是我们进入管理层的必备证书。
  初步估计每年建筑行业的大型项目超过240万个,建筑项目的正常启动,需要项目经理的同时,以后项目上的技术负责人也被要求是建造师。所以,从市场的供需关系上来看,今后一级建造师证书缺口巨大。

培训学习资料
  一建《工程法规》备考: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及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一建《法律法规》考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拉开帷幕,一建《法律法规》考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赶紧跟着学起来吧!其他科目知识点持续更新中,敬请关注!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
(1)期限
①X≤20年,按约定的租期;
②X>20年,X=20+Y,Y无效(超过20年的部分)。
(2)形式
①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
②X≥6个月,书面:有效,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赁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
(3)X≥6个月,口头形式。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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