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解制度
调解的规定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1)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全国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和解的规定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3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3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町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