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没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国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全国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