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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三亚一级建造师考试培训怎样报名

发布时间:2022/7/5 17:45:10 更新时间:2022/7/6 13:00:2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与建设工程、财经和医药卫生等领域协会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各级各类职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服务。

  自创办以来,凭借着专业、领先、值得信赖的教培服务,成为一家集培训教学、教育产品研发、职业技能培训于一体的多领域综合性专业教育平台企业。目前已在杭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南京、合肥、郑州、沈阳、济南等全国重点城市开设分校,每年服务学员和各类行业企业。

课程介绍
课程特点:
1.复习备考计划及指导
2.赠送高清网络在线/下载听课
3.面授/网络课程学习督促,及问题答疑
核心优势:
多年来专注建工行业培训,专业如一;
历年真题讲解分析,考前集训;
案例实务与专项特训,多年考培经验解密考点,化简为繁提炼核心;

特色优势
班期制弹性备考:
以报班时间为节点,进行分期分班弹性教学
根据备考时间设计个性化教学
根据备考时间规划教学时长
满足不同层次的学员学习要求
梯进式课程设置:
知识点精讲+章节习题
集训学习+刷题+解惑
知识串讲+习题训练
知识点攻克

行业趋势
  对于每位同学来说,既然你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或者说既然你已经拿到了一级建造师证书,对这个待遇就不用想得太多,因为只要你能力相匹配,只要你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后面的回报一定非常丰厚。如果你想在建筑领域或者说在这一行有发展空间,那就必须要考一建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建证书是我们进入管理层的必备证书。
  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常见问题
问题:有必要参加社会上举行的考前培训班吗?
回答:考前培训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如果有条件的话建议还是参加辅导,咱搞工程的学习时间都比较少,参加培训班可以提高学习,节省时间、少走弯路。
问题: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能同时注册吗
回答:如果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不是同一专业,则可以同时注册在同一个单位,如果是同一专业,则需要注销二级建造师,方可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与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可以同时注册在同一个单位。

学习资料
  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察范围广,知识点多而分散,经常出现复习到后边已经想不起前边内容的情况。这就说明一味照着一级建造师教材复习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一级建造师考试侧重的是对知识系统把握能力的考察,所以我们复习的时候要有一个清楚的认知,要学会将知识整合,构建一个整体的框架。这样既能深刻理解内容,又便于我们对一级建造师知识点的梳理,一举两得。比如实务,实务所涵盖的内容特别多,如果只是一遍一遍的重复看死书,不去自己总结,知识点很难变成自己的。所以,知识点经过总结、提炼后,对于今后的记忆和答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级建造师教材看到一定程度,试着自己去总结一些内容,可以把书上成段成段的内容条理化,以便从容地为自己所用。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报考热度上升,小伙伴们是怎么看的?报考一级建造师的热度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证书的含金率有事实为依据。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希望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它可简单总结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三亚一级建造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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