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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一级建造师培训机构哪家排名优先、哪家师资比较好

发布时间:2022/11/30 1:05:12 更新时间:2022/11/30 10:53:39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学建工,快快来咨询我们吧,我们在全国30多个省份中,拥有200余所合作分校常年开设的有消防工程师,一二级建造师,一二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各行是,BIM工程师,环评等多种课程。
  我们机构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课程介绍
  我们培训机构开设课程有:一建、二建、建筑九大员、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
  一级建造师的考试内容

  《建设工程经济》涉及现金流量的概念及其构成、名义利率和有效利率的计算等。考试时间两小时,考试题型包含60道单选题,20道多选题。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涉及建设工程管理的内涵和任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等。考试时长三小时,考试题型包含70道单选题,30道多选题。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涉及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等。考试时长三小时,考试题型包含70道单选题,30道多选题。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共分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机电、矿业、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十个专业。考试时长四小时,考试题型包含20道单选题,10道多选题,5道综合分析题(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一级建造师新考情:
1、教材变更难度加大,自学难度加大。
2、命题渐趋灵活:尤其是实务案例综合性。
3、难学难懂任务繁重:知识点繁多。

特色优势
口碑师资:
多年教学经验
知识功底深厚
实战经验丰富
专业基础扎实
基础阶段:
基础精讲
梳理教材章节
搭建大纲框架
精细掌握基础
真题训练
结合精讲训练
强化知识记忆
明确答题思路

行业趋势
  初步估计每年建筑行业的大型项目超过240万个,建筑项目的正常启动,需要项目经理的同时,以后项目上的技术负责人也被要求是建造师。所以,从市场的供需关系上来看,今后一级建造师证书缺口巨大。
  依据行业“轻审批重监管”的改革理念,企业的业绩和诚信等级更加透明,在企业参与投标的过程中,业绩和人才都是自己实力的佐证,拥有建造师证书的项目经理的业绩、能力将显著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水平。也就是说,建造师证书的作用或将慢慢由资质申请阶段转移到工程建设阶段,无形中更加强调了个人能力,未来,建造师的重要作用将在行业发展中进一步凸显,“有证又能干”的真正专业人才有了更大的用武之地,工资待遇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常见问题
问题: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吗?
回答:简单来说,建造师是一种执业资格,分为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而项目经理则是一种管理职务,项目经理一定是建造师,但建造师不一定是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想当项目经理需要取得建造师证书。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问题:有必要参加社会上举行的考前培训班吗?
回答:考前培训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如果有条件的话建议还是参加辅导,咱搞工程的学习时间都比较少,参加培训班可以提高学习,节省时间、少走弯路。

学习资料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报考热度上升,小伙伴们是怎么看的?报考一级建造师的热度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证书的含金率有事实为依据。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希望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它可简单总结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一建《法律法规》考点: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拉开帷幕,一建《法律法规》考点习题: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赶紧跟着学起来吧!其他科目知识点持续更新中,敬请关注!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
按指示运输的义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新余一级建造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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