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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考点16:钢管焊接

  (1)焊接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供热管道、燃气管道焊接质量检验顺序:对口质量检验→对口焊接→焊缝外观检验(表面质量检验)→焊缝内部质量检验(无损探伤检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2)对口质量检验项目:坡口质量、对口间隙、错边量、纵焊缝位置。纵焊缝位置:两相邻管道的纵向焊缝或螺旋焊缝之间的相互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不得有十字形焊缝;同一管道上两条纵向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环焊缝位置:管沟和地上管道两相邻环焊缝之间的距离应大于钢管外径,且不得小于150mm;预制直埋保温管两相邻环焊缝中心间距不宜小于2m。管道支架处不得有环形焊缝。

  (3)焊缝内部质量检查的方法主要有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角焊缝处的无损探伤检测可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4)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完成,应对每位焊工至少检验一个转动焊口和一个固定焊口。

  (5)转动焊口经无损检验不合格时,应取消该焊工对本工程的焊接资格;固定焊口经无损检验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焊接的焊口按规定的检验比例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取消该焊工焊接资格。对取消焊接资格的焊工所焊的全部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6)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验的管道焊缝

  ①钢管与设备、管件连接处的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验;

  ②管线折点处现场焊接的焊缝,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检验;

  ③焊缝返修后应进行表面质量及100%的无损探伤检验,其检验数量不计在规定检验数中;

  ④现场制作的各种管件,数量按100%进行,其合格标准不得低于管道无损检验标准。

  (7)除对不合格焊缝进行返修外,还应对形成该不合格焊缝的焊工所焊的其他焊缝(对燃气管道为“同批焊缝”)按规定的检验比例、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对该焊工所焊的全部焊缝(对燃气管道为“同批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8)焊缝及其边缘开孔

  ①供热管道:不宜在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当必须在焊缝上开孔或开孔补强时,应对开孔直径1.5倍或开孔补强板直径范围内的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确认焊缝合格后,方可进行开孔。被补强板覆盖的焊缝应磨平,管孔边缘不应存在焊接缺陷。

  ②燃气管道:不应在管道焊缝上开孔。管道开孔边缘与管道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当无法避开时,应对以开孔中心为圆心,1.5倍开孔直径为半径的圆中所包容的全部焊缝进行100%射线照相检测。

  (9)不合格焊缝的返修

  ①对需要焊接返修的焊缝,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编制焊接返修工艺文件。

  ②对检验不合格的焊缝必须返修至合格,但同一部位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返修的焊缝长度不得小于50mm,返修后的焊缝应修磨成与原焊缝基本一致。

  ③当需预热时,预热温度应比原焊缝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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