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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大同一级造价工程师培训学费一般都是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2/12/10 9:26:28 更新时间:2022/12/10 9:26:28
责任编辑:大同优路教育一级造价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公司,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优路教育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师资力量
王老师
主讲《案例分析》。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造价工程师。
多年题库编写经验,造价定额编制及实操经验,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04重点突出,实战性强,考点把握到位。
王老师
主讲《土建计量》。
造价工程师,多年施工管理,造价咨询,现场监理等工作经验。
善于归纳总结,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

课程介绍
课程模块: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套题密训、案例实操、点睛实操
配套资料:《备考指南》《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考点精讲教案》《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仿真预测试卷》《案例实操宝典》《签约保障黄金点》《签约保障3套题》
课程说明:配套服务:VIP2答疑通道
课程服务期:一年制,考试不过科目,扣除一定教学费用后退款
适合人群:完全没时间参加面授、学习时间不集中。
工程计价:
有了造价管理的基础之后,第二科,就转到工程计价上来,看着各个科目的名字就应该知道,这会包括一些计算问题和公式定理等等,并且还包括一些财务评价以及定额编制的问题,由于考生从未接触过,可能这方面算是一个难点,但是因为这一科的这部分内容会涉及到后面最难的案例分析,所以考生应该把它放到第二位进行学习。这一科目的学习,要仔细,吧一些定义和公式都要理解,多做题来进行训练。

特色优势
套题密训,根据分值分布及考试方向确定考点,研发两套模拟试卷,并配备文字解析和视频解析,全方面查漏补缺学员学习状况,提升考场得分率。
夯实基础-掌握解题方法
合理利用空闲时间,由零基础开始,夯实基础,了解解题方法,步步为营。

行业趋势
  从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内可以查询到:截止到2017年,全国范围内造价工程师注册人数只有大约20万人。近年来,建筑工程行业的迅猛发展,催生出巨大的人才市场需求,其中造价工程师就长期处于人才紧缺的状态。数据显示,目前全国预计造价工程师需求在100万人以上,但是由于考试要求严格,资质审查细密等等问题,迄今为止全国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的人数仅仅只有20万余人,根本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人才缺口巨大。
  由于原来从事住宅开发建设的人才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调整,才能适应新项目开发的要求。因此,那些有着多年工作经验及大型商业项目操作经验的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经理都是企业十分希望找到的人才。同时,全国也有明文规定,一个造价工程师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聘请,只能在一个单位中为本单位或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专业服务。这也就成了造价工程师很缺乏的一个重要因素。

常见问题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全国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

培训学习资料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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