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承揽
(二)工程施工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3.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3)质量检验
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送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