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2.建筑工程承包
3.建筑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全国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建筑工程监理
全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