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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淄博一级造价工程师培训报名开始

发布时间:2023/7/15 16:54:02 更新时间:2023/7/15 16:54:02
责任编辑:淄博优路教育一级造价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

师资力量
齐老师
主讲《案例分析》。
主持完成省部和市级科研、教研课题十余项,获各级科技进步奖8项。出版著作与教材9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专业功底深厚,考点把握到位,通俗易懂。
刘老师
主讲《造价管理》。
某大学副院长,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发表31篇论文,主持省部级课题6项,授课经验丰富,考点把握精炼准确。
重点突出,清晰易懂。

课程介绍
基础课程班
基础精讲班习题解析班串讲专题班直播精讲班智胜点睛班
配套资料:2020年版讲义、复习指导计划、白皮书(电子版)、协议保障
可免费重学。
课程模块: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套题密训、案例实操、考前点题
配套资料:《备考指南》《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考点精讲教案》《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仿真预测试卷》《案例实操宝典》《考前复习要点》
课程说明:配套服务:VIP1答疑通道
课程服务期:两年制,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
适合人群:工作太忙没时间参加面授、自律性强。

特色优势
考前点睛-备考胜券在握
临考特训,中公名师带你总结串讲重点考点和历年考题,把握考试重点,考前了解考试套路,直击考试命脉,完成考前的升华。
考前刷题,依据考试大方向及预测考点,整理每科目4套试卷,通过做题+讲解+提问+互动一系列的学习,明确出题形式,掌握做题方法。

行业趋势
  从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内可以查询到:截止到2017年,全国范围内造价工程师注册人数只有大约20万人。近年来,建筑工程行业的迅猛发展,催生出巨大的人才市场需求,其中造价工程师就长期处于人才紧缺的状态。数据显示,目前全国预计造价工程师需求在100万人以上,但是由于考试要求严格,资质审查细密等等问题,迄今为止全国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的人数仅仅只有20万余人,根本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人才缺口巨大。
  在“北上广”,造价工程师年薪能拿25万元,在其他地区的收入也不菲。所以,造价工程师具有3-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薪资待遇大多在8000以上。

常见问题
问题:造价工程师考试难度高吗?
回答;造价师考试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住建部共同负责的执业资格(准入类)考试,不同于水平的职业资格的考试。职业资格是水平类考试,全国划定合格线(一般是固定合格线),只要达到合格线即可。

培训学习资料
  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
  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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