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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喀什考试辅导班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1/3/15 16:26:52 更新时间:2021/3/15 16:26:52
责任编辑:喀什公共卫生主治医师培训招生((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喀什考试辅导班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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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咨询,喀什考试辅导班培训内容?找了很久,没有找到,请老师快点告诉我吧!
  时间:2021/3/15 16:26:52  更新时间:20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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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正保医学教育网目前已覆盖40类医学辅导、1000余门考培课程。自2005年1月成立以来,正保医学教育网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视频课件技术、严谨细致的教学作风及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为全国数百万医学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证、从业和晋升等专业帮助,培养了大量医学人才。
  正保医学教育网是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医学业务领域的核心品牌网站,是一家集医学类考试培训服务和政策动态信息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医学辅导平台。

师资力量
庄老师
医学硕士毕业。任教于某高校,从事基础教学工作16年,参与编辑基础医学专著及培训教材多部,是医学教育网基础医学辅导书主编人。具有相当丰富的临床教学经验。
自2003年起从事医学考试研究与培训,对基础医学教学具有独到见解,对《生物化学》和《药理学》考试方向把握准确,能让考生短时间内掌握考试重点,提高应试能力。
江老师
江老师,国内某知名医科大学讲师,卫生统计学博士。
江老师有10年丰富的卫生统计学教学经验,专职为硕士研究生和预防医学专业的本科生讲授医学统计学和卫生统计学课程,方法独特、经验丰富,擅长把抽象的统计理论结合生动的实例进行讲解,能够精准地把握考点,深受广大考生好评。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名师云集,超高通过率:权威专家云集,卓越培训效果,强势打造医考黄金品牌。
移动课堂,随时随地学习:手机看课、平板电脑看课、在线题库、手机答疑全面上线。

培训学习资料
  公共卫生主治医师介绍: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
医学综合笔试大纲分为基础综合、临床综合和专业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的内容是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临床综合:要求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掌握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临床知识,着重加强了常见病、多发病及传染病临床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要求。考核的内容以系统、疾病的分类来划分。
专业综合:考核的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当前我国公共卫生发展的现实要求,新大纲中增加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学校/青少年卫生的考核内容。
  公共卫生主治医师证书注册:
依据《全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全国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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